首尾條文

一  本要點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五項及第三十條第四項
    規定訂定之。
七  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其申請核發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
    體容器儲存室證明書之程序 (流程圖如附件六) 如下:
 (一) 檢具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審查合格證明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建
      設 (工務) 機關 (單位) ,申請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
      容器儲存設施之建造執照;俟取得建造執照後,始可施工。
 (二) 容器儲存設施施工完竣後,應向土地所在地建設 (工務) 機關 (單
      位) 申請核發使用執照,經上開機關邀集相關機關 (單位) 辦理聯
      合勘查合格後,核發使用執照。
 (三) 取得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之使用執照者
      ,得憑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消防局) 申請核發液化石油氣及
      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室證明書。